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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我国私募基金的基本种类

根据运作方式的差异,我国经济区域内活动的各种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多种多样,如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信托投资计划、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民间私募基金、具有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等。根据证监会相关条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许多投资限制,其募集方式、收费方式和监管都像公募基金,如平安信托等。自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券商集合资管业务规模增速加快。统计显示,2008年券商集合计划的发行规模接近230亿元,发行集合计划的数量也达到创纪录的22只。

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私募基金种类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开始运作的标志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监管部门在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开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2004年10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05年3月,广发证券的“广发理财2号”、光大证券的“光大阳光”开始推广发行,标志着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进入理财市场,从而揭开了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序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2007年第3号主席令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以下简称老办法)不再适用深国投是国内最早发行证券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早在2004年2月,深国投就联合赤子之心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过名为“中国成长”证券信托产品;随后上海国际信托、华宝信托、厦门国投等均在大力拓展这种信托业务,品种和规模都出现了大幅攀升续表私募基金种类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开始运作的标志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付诸实施,首次确定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2006年6月22日,全国第一家以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诞生具有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2006年9月8日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2005年12月31日)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可以有限制地对A股进行战略性投资,并在限售期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一些知名的成功案例多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的,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他们的身后也大都是一些赫赫有名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凯雷、华平、摩根、新桥、英联、黑石、KKR等民间私募基金由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2005年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人民币;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非合法私募基金,即契约型的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是当前争议最大、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如“带头大哥777”。

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深国投是国内最早发行证券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上海国际信托、华宝信托、厦门国投等均大力拓展这种信托业务,品种和规模都出现了大幅攀升。从2003年到2008年,私募信托量明显上涨,特别是2006年之后,私募信托发展速度加快。据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所收集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2月,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私募产品存量180只,属于12家信托公司。180只产品中,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产品最多,有75只,中融信托25只,云南信托20只,平安信托20只,华宝信托11只。

在我国的各种私募投资活动中,最为活跃的是外资背景型的私募基金。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市场,在带动中国优秀企业的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竞争。例如,摩根斯坦利以5亿美元投资上海锦麟天地雅苑,以4亿元人民币购买北京富利写字楼;高盛和鼎晖收购双汇集团的整体国有产权麦格里全球房地产公司,以9800万美元投资上海新茂大厦;荷兰房地产基金投资上海网球俱乐部;凯雷投资介入徐工集团华平投资哈药集团及投资1.5亿美元入股国美电器,等等。

从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付诸实施,首次确定了“有限合伙”这一私募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但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基金,这类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的集合理财计划,其操作中主要当事人只有两类: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如“涌金投资”等。但由于没有法律规范,私募基金在管理上无法做到完全规范。

金融资本获准涉足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金融危机下很多传统的私募基金出资人都在收缩投资战线,令国际私募基金融资变得艰难。虽然中国资本市场仍保有相当的流动性,在2007年6月1日新的《合伙企业法》施行后,全国各地成立了数千家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即Lp)多为民营企业和富裕个人,其资金实力受到资本市场变化的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流动性问题,有的甚至难以履行对pE的出资承诺。首先,经过2008年资本市场回调之后,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者都更多地意识到,大型机构投资者对pE行业的重要性。其次,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如果pE的资金来源过于集中在某一个机构投资者身上,就会导致风险过于集中。一旦这个最大的出资人不能履行出资承诺,则会影响整个基金的存续。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非常长,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长期投资者。欧洲创业投资协会和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的数据分析,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大量来自于本投资地域的机构投资者,以欧洲为例,欧洲私募股权基金业70%以上的资金来自欧洲本土。

综合考虑到资金期限、规模、资金来源等各种因素,我国社保基金、国家开发银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具备投资大型产业基金的实力。2008年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使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大为拓宽。如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将分别向鼎晖投资(CDhInvestments)和弘毅投资(honyCapital)基金投资20亿元人民币;同时,机构投资的业务也大大扩展,如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一般以资金托管作为基础业务,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2008年1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与苏州盛商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合作,表明农业银行通过资产托管业务介入了私募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实现传统银行业务与新兴资本市场业务的联动。

各地政府争相建立“私募股权基金中心”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继在2006年引入国内首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2007年成立国内首家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之后,2008年天津滨海新区再获政策支持,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并可在金融领域重大改革进行先行先试。国家发改委还发布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改革问题的复函》,支持天津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2008年,各地政府竞相建立“私募股权基金中心”,积极吸引私募基金落户,而京津沪三地的争夺尤为激烈。2008年4月21日,在南京召开的首届长三角金融合作论坛上,浙江宁波与江苏无锡、上海浦东等三地被宣布成为长三角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点。截至2008年6月,上海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实际已经达41家,这些企业的注册名称中,大多以“投资中心”为名称。地区分布上,我国的私募资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辽宁和江苏等地,但主体地域却在动态演变。而江浙、广东一带还囤积了大量的游资,在证券行情渐起之时“重出江湖”,形成了私募基金“南强北弱”的格局。私募基金是金融企业家,积累了大量经验,能够与最好的技术投资者和管理者融合起来,通过产业重组提升价值。三种企业家结合起来,推动收购兼并、产业重组,在产业重组的过程中创造领袖,使产业不断升级,培养出跨国公司,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城市相关文件相关条款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委、市政府(京发〔2008〕8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协会的设立,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2008年8月14日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从工商登记、税收、投资者、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等方面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上海。上海浦东新区则将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2008年10月16日甬财政工〔2008〕905号、甬财税〔2008〕130号、甬金办〔2008〕9号《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008年10月25日渝府发〔2008〕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合伙的方式注册登记,将认定该类企业为金融创新机构和鼓励类产业资料来源:根据各地及相关机构相关法规文件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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