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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规章制度2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投资管理规章制度2

第四条公司对投资业务实施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投资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投资业务人员负责所投资项目发现、立项评估、尽职调查组织、投资项目赢利预测和估值、投资方案设计和评估、投资方案的实施、投资后管理与服务及投资资产运营等过程。

投资管理规章制度2

投资业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分工和协作,推进投资业务发展。

第六条公司综合部门(含行政、财务、人事、法务等)人员依照相关职责,为投资业务人员提供相关支持及服务。

第七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方向、投资战略及投资项目的最终审议决策。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交办的事务。公司应于年初拟订本年度投资业务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后组织实施。

渠道建设与前期调研

第九条为确保投资业务形成较为稳定的项目来源,避免投资项目来源随意性,秘书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战略,依照相关标准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

第十条秘书处定期整理发布有关投资信息,汇总投资项目数据库新入库项目及各投资项目的跟踪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投资业务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战略实施前期调研,发现、判断投资机会和投资价值。前期调研可采用公开资料收集、数据分析、行业调研、现场考察、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前期调研过程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前期调研过程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投资合作意向书》(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业务人员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调研结束,投资业务人员应编制《前期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财务基本情况、业务基本情况、前期调研情况、投资价值初步判断、立项理由等内容。

项目立项与项目组组建

第十五条投资业务人员对经过前期调研并合理判断确信存在投资机会和投资价值的项目,应及时立项。

第十六条立项申请由参与前期调研的投资总监以上职称的人员提出,立项申请应填制《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表》,并提交《前期调研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立项申请由投资总监召开立项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总经理核准,并抄报董事长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应在核准立项的同时指定项目组负责人。

项目组负责人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项目组负责人应科学使用项目管理工具实施项目管理,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投资项目工作进展并通报项目组。

第十八条核准立项的投资项目,成立由投资业务人员、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如需)共同组成的项目组实施投资及相关工作。

项目组应严格执行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严控投资风险,节约投资成本。

第十九条核准立项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根据项目组负责人的申请,协调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加入拟投资项目项目组参与工作。

参加项目组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工作指引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参与工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

参加项目组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遇有项目冲突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调离项目组的,须报告项目组负责人,并妥善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项目组提请聘任外部中介机构的,由投资总监洽商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外部中介机构的聘任,应优先选择与公司或各发起人业务合作良好、执业水平高的机构,公司可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聘任外部中介机构。拟获聘任的外部中介机构,需在正式受聘前向公司确认无利益冲突。

项目组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协调、对接及监督相关外部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审阅相关外部中介机构工作报告。

尽职调查与投资分析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对于目标企业(资产)所处行业、资产负债、业务经营、人力资源、法律责任等状况进行全面系统调查。项目组负责人应妥善协调目标企业向项目组提供尽职调查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的需要确定尽职调查范围。

各专业线尽职调查的范围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决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负责人应统一组织和协调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尽职调查高效、有序进行。尽职调查人员应根据职责与分工,独立完成相关的尽职调查事项,对尽职调查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保持业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四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发现目标企业(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通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记录尽职调查进程及工作成果、汇总获取的尽职调查资料。尽职调查实施完毕,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事项,并在此基础上对尽职调查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及风险予以揭示。

第二十六条应总经理的要求,尽职调查人员须就拟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作专项汇报。尽职调查人员应根据汇报反馈的内容与要求实施补充尽职调查或专项尽职调查,并出具补充或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投资项目实施综合投资分析,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

《项目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案、投资价值分析、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分析、投资退出渠道分析等核心内容。

第二十八条经公司项目审议讨论后,项目组判断不具有投资价值或投资条件的项目,填制“项目终(中)止申请”,提请总经理核准;判断具有投资价值、符合公司投资方向的项目,应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请审议。

项目论证与审议

第二十九条提请审议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向秘书处提交《上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资建议书;

(二)尽职调查报告;

(三)投资协议文本草案;

(四)审计、评估报告或审核报告(如适用);

(五)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公司可以应投资业务人员申请、应总经理的提议或者应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资项目审议筹备事宜。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论证会议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实施调查及研究分析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

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议会议,并于三个工作日前向会议相关方发送相关通知和会议资料。

第三十条审议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须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或邀请外部相关人士参加,但该等人员对审议项目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及审批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秘书处将以简报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以便履行法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简报同时抄报各发起人相关人员,以便安排信息披露、资金调拨等相关事宜。

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授权与交易对方(相关方)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三十三条与交易对方(相关方)签署的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应包括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条款。

第三十四条与交易对方(相关方)谈判中,涉及法律文本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谈判及签约过程中涉及重大情事变更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即刻向总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照业已生效的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安排投资款的支付(缴付)。

按照对等原则,交易对方(相关方)未充分履行相关法定或约定义务,财务(资金)部门不得安排相关投资款的支付(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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