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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对策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对策

构建诚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

构建诚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私募基金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团队的诚信建设。企业诚信是私募基金诚信链中最重要的一环,高度重视私募基金内部的结构建设,制定严格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防火墙、相互制约机制,把诚信为本理念融入具体工作中,对管理团队人员的品格、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方面要有更高的要求。第二,培育独立的咨询机构,使得资信评估在诚信文化建设方面起到风险度量、检测、预警作用。这些咨询机构站在中立角度,减少客户购买的盲目性,使得水平高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得到公平评价。第三,发挥行业作用,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立制度。如果有一个行业引导私募基金诚信建设,就能加强大家的自律,以及减少不诚信事件的发生。第四,保持规范的私募基金披露制度。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证券市场需要诚信的维持,私募基金行业在走向阳光化过程中更需要诚信赢得管理层、投资者的信任。重视私募基金诚信体系建设,使得私募基金能经得住市场波动的考验。

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对策

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1)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管理者、托管人的资格做出明确的界定。首先,由于私募基金投资的期限性和风险性,客观上要求投资资金的稳定和投资人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因此,只有那些具有较强和较稳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私募基金的“有资格的投资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出资额不得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其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足够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最后引入信托机构,完善托管人职能。

(2)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引导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方面,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投入股市已是公开的秘密,另外银行资金也通过一些变相的方式流入股市之中。因此应明确规定哪些资金可以投资基金,哪些资金不可以,并在法律责任一则中对募集资金、银行资金违规投资私募基金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除罚款外,还应规定按《刑法》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来杜绝这类隐患。另一方面,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过于单一,绝大多数盘踞在金融市场之中,规模如此之大的资金进出金融市场,往往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而且,那些急需发展资金的行业和企业也不能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产生资源配置的低效,因此需要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作出具体的规定,引导其发展,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3)规范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运行模式。我国应当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型,也可以采用契约性,还可以根据我国的特定情况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其自身的优点,它能够较好地解决基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要通过立法来完善、规定私募基金的运行模式。第一,要建立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投票权代理制。第二,要加强私募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言人是不应缺位的,通过参与基金管理、运作、并代表投资者来关心基金的运作与结果,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对基金的管理、运作效率的提高有显著作用。

改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固然是必要的,但还不够。到2010年,国内已经有大大小小200多家私募基金公司,1000多个阳光私募产品,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只能以资本为依靠,有点鱼目混杂。我们还要从健全相应的制度入手来破解这一难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制度,避免各类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发生。第二,要大力推进证券发行市场化,减少证券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空间,降低资金流向一级市场私募基金的诱因,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违规资金流入私募基金的问题。第三,要完善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募股资金投向的制度监督。第四,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和质量,鼓励其通过分配现金和股份的方式回馈投资者,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从而使私募基金能够形成正确健康的投资理念,减少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0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新浪财经,上所表示的,完善私募基金的运行制度环境应做到以下五条:

一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要尽快出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开试行管理办法,并抓紧研究制定非上市公募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法律制度;要修订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方式,优化投资者结构,健全债券交易、结算系统,丰富债券品种,完善信用评级和监管体系,推动建设规则统一、互联互通的债券市场;要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

二是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既要强化约束、加强监管,又要放松管制、促进创新的立法思路,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三是抓紧制定完善期货交易制度。立足于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明确期货市场的法律定位,完善期货交易和期货风险的监管制度。

四是不断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制度安排,要统筹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

五是推动建立专门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制度,务实安排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符合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的司法专门化制度,抓紧制定出台证券期货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专门司法政策文件,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环境。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将纳入监管范围,并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比较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报道并援引业内专家分析,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

要强化市场监管效率,规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

民间私募基金大多以各种各样的个人名义开户,其投资行为非常隐蔽,监管难度很大。采用这种隐蔽操作方式,为民间私募基金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提供了便利,大大增加了对其运作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管难度。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给予规范运作的私募基金更多政策优惠和更大发展空间,增加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动力。这样可以在为私募基金提供更广阔的持续发展空间的同时,提高其交易的透明度,提高市场整体监管效率,使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措施,更加有的放矢。

浙江、宁波的阳光私募没有发展起来,首先是缺乏私募的顶尖人才,一般从事阳光私募的都是从北京、上海和深圳的公募基金出来的基金经理,他们跳槽后都会留在大型城市。没有好的投资顾问,会大大影响投资者对阳光私募的认同;此外,阳光私募的运作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四要素,这方面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机构要更完善更发达,软硬件环境都要好一些。通过合约约定私募的投资行为,将信息披露、利益分配,等等,适当放松业务管制,增强私募行业的活力,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开展创新活动,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加入,以此来加强监管。

私募基金要通过自己不断地加强规范达到尽快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财富,资金需要新的拓展思路。作为私募基金凭借其卓越的业绩表现,越来越多地成为了市场焦点,获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一致认可,因此私募基金业就越来越多地成为投资界投资理财的首要选择。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一些发达地区民间资金到底有多大没有确切数字,光浙江,现在资金有好几万亿元,这个钱要投资,要增值,要找出路,我们私募基金就是一个首要选择。这样就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爆发式的发展。但是也不可忽视的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参差不齐,人才各方面都不一样,而且它的发展很不稳定,包括人员、业绩都不稳定。同时信息披露也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大发展,同时本身又有这些问题。因此,私募管理人自身应该提高治理公司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控制投资风险,给予投资界以优厚的回报。

私募基金要实现投资组合管理,研究发展TOT产品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TOT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

TOT产品大多是被动管理型产品,其投资目标已给出,且在TOT存续期内基本不变,母基金管理相对固化,业绩依赖于子基金管理人。如果子基金的业绩大幅下降,自然也会拖累母基金。TOT产品是一个趋势,这种产品过去20年在美国发展很快,从国内市场来看,公募的FOF很多了,而私募TOT才开始,处于探索阶段。2009年上半年,国内推出了首只TOT产品,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接连有20多只TOT产品成立,目前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力。

如,2010年7月,第三方私募研究评级机构——深圳市融智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宣布发行TOT产品:华润信托·融智组合宝1期。这是国内首支由第三方研究机构发行的TOT产品,也改写了此前由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发行TOT的行业格局。截至2010年9月底,国内已有22只TOT产品成立。好买基金也于2010年7月推出了自己的TOT产品,以帮助投资人选择及构建私募组合,保持持续跟踪及调整,让私募组合始终保持最佳状态。

随着TOT产品数量的逐步增多,投资者又面临选择TOT的问题,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该考虑的方面有:首先,产品本身的设计定位及收益-风险预期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买到尽可能适合自己的TOT是最重要的。其次,由于TOT市场中的管理人逐渐增多,投资者应考察管理人本身在私募基金上的研究与投资能力。在TOT市场中,“研究产生价值”的信条适用性。最后,注重产品的投资业绩,偏离设计初衷或是长期没有体现出优先价值的TOT应是投资者应该回避的。

开发证券类私募基金,发展阳光私募基金

相对于国内市场阳光私募基金的火热,浙江、宁波市场则明显遇冷。近几年来,除了一些投资者远赴上海、深圳等地申购阳光私募基金或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代理外,宁波本土的阳光私募基金一度销声匿迹。近年来,阳光私募基金借鉴公募基金在资金托管、账户监督等方面的特色,并且在利益捆绑、激励机制等方面做出良好设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国内市场迅速兴起,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与市场关注与认可。

要对私募基金实现行业监管,成立行业协会

私募基金可以设一个行业协会,有助于实现我们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前提还是自我约束。

总之,解决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的问题,无疑是现阶段浙江省私募基金发展的重中之重。私募基金为股票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在过度投机等问题、推进股票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券商集合理财运行情况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自2005年发行以来,数量逐年递增,2010年的增长速度最为明显。据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存量的非限定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共有150只,其中91只是在2010年发行的。

除了在数量上有明显增长外,非限定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首发规模也在加速扩大,产品的发行规模除2008年较为低迷外,其他年份均是成倍地增加,2010年更是达到748.75亿元,全部产品总规模达1569.66亿元。

从单个管理人发行的产品规模来看,光大证券以144.2亿元居于榜首,不仅如此,光大证券旗下的光大阳光基中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66.54亿的单个规模位列所有非限定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第一位。而在发行的产品数量上,东方证券则以10个产品排在第一。

在众多券商管理人中,东方证券成为了大赢家,其管理的10个产品中有6个收益率在10%以上。在这有业绩记录的135个产品中,从业绩表现来看,分化并不大,大部分产品的收益在0~10%之间,亏损10%以上的只占2.96%,部分出类拔萃的产品数量比亏损的多出11.12%。

无论从个别产品或是平均业绩表现来看,券商集合理财均差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在2010年的平均收益率为6.4%,比券商集合理财高出3.81%;2010年表现最好的私募基金世通1期收益率为96.16%,而最好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仅为29.81%,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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