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关闭

名站88

当前位置:首页 > 财富榜单 - 正文

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存在的问题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全国来讲,浙江省私募基金发展缓慢

全国主要经济发达城市上海、深圳、北京是阳光私募的主要发行聚集地,截至2010年,这三个城市共发行各类型阳光私募共437只、278只、250只,占全国所有地区发行总量的78%。全国阳光私募发行城市前10名。民间资本发达的浙江省(杭州和宁波二地)只有35只,只占全国的3.2%,比例相当低。

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存在的问题

2007年一季度,上证指数在2600点至3000点之间震荡,许多公募基金大肆出货,并制造了几次小“股灾”(当时吓得众散户不敢进货,据报道在一季度的三个月中仅深交所就有340万股民的账户上完全空仓)。公募基金企图将上证指数打压到2000点然后在低位进货,但是,其如意算盘没有实现,原因就是其对私募基金的强大力量估计不充分、估计不足(公募基金从来是不怕散户的)。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数量(将来有数百万)十分惊人,他们与上市公司高管们互相勾结、串通、协同、结盟,联合坐庄,推动股市上涨,把正规军逼“疯”,将来(特别是股指期货推出后)很可能是中国资本市场制造巨幅震荡和“股灾”的极大隐患。

私募基金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若干私募基金完全有可能联合起来,通过操纵权重股(得权重股者得天下)、股票现货,推高或打压指数,来操纵股指期货的涨跌。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品,它用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价格标的物,进行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不但具有10倍的赢利杠杆放大效应,而且能够双向交易,不论做多、做空,都能够实现双向盈利。从理论上讲,股指期货推出后,一些机构投资者(例如,各种基金)完全有可能利用巨量资金、人才优势和信息不对称来左右市场,在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盈利。在我国股票市场中,金融板块占比重最大,一旦其中某只“重要风向标”股票出现大幅下跌,则对整个金融板块产生强有力的影响,进而对整个大盘产生巨大的向下拉动作用,再通过股指期货的“助涨助跌放大作用”,加剧股市的巨幅波动,对中国股市甚至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而这种暴跌,却可以让各种机构(如各种公私基金)借股指期货的“做空盈利能力”从中牟取暴利。

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私募基金仍然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缺少与之相关的监管制度和规则的情况下,私募基金主要是靠保证金制度来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的。所谓保证金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持有一定数额的基金份额或者向客户账户上打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当基金发生亏损时首先支付这部分资金的风险控制制度。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持有基金3%~5%的股份,而在国内的大型私募基金中基金管理者往往持有10%~20%的份额。在保证金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当亏损额达到基金管理者所持有的资金量时,除非管理者追加保证金否则将由托管人强行平仓以确保投资者不受损失,由于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常会对是否平仓产生分歧,因此托管人的角色通常由开户的证券公司所承担。但实际操作中,这一风险控制机制仍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在当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业中,许多并未设立托管人,即使设立托管人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也多为关联方,使得互相监督机制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外部强有力的监管加上私募基金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其现实中的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市场信用,这就使得基金管理人欺诈客户、建立“老鼠仓”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1212号2008年1月11日)就是一例。2007年7月,浙江省慈溪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委托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公司违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收缴4.5万元管理费。听起来名头很大的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公司,实际是一家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的小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等项业务。2007年7月间,双方签订了《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慈溪公司委托弦银公司管理300万元股票资产,并对其进行操作,期限为一年;协议签订后3日内,弦银公司收取4.5万元资产管理预付款,协议到期后在3日内退还。如慈溪公司违反协议,此4.5万元预付款即归弦银公司所有。此外,委托管理资金若获得收益,弦银公司可获其中30%作为报酬。

经审理,慈溪市法院认为,原告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私募基金理财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而慈溪公司要求返还资产管理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双方的诉讼或反诉请求,对弦银公司非法所得4.5万元予以收缴。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上诉。

现在国家并没有禁止私募基金和委托代理炒股,所以投资者应有风险意识,因为炒股本身是风险行业。如,本案中弦银公司自身又不具备主体资格,一旦出事,投资者更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和个人都应谨慎小心,尽可能规避法律和市场风险。

政策支持不足

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有单独的立法,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公开发售”的限定,正是针对私募基金而言的,明确表明整部法律都是不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而在《公司法》、《信托法》与《证券法》中同样找不到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条款。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前私募基金不得不以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名义存在,在法律上没有取得“准生证”。虽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庞大,已远超公募基金,民间的委托理财活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私募基金未取得合法地位,导致相关主体不合格,一旦发生争执,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影响社会稳定,进而也严重制约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可以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

私募基金违规经营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券商外,其他投资公司一般不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委托理财合同都会得到法律保护。金信信托曾被称为“江南第一庄”,其前身为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经在资本市场叱咤风云。2005年12月30日金信信托因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然而,2007年12月26日金信信托在停业整顿的收尾中又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招商证券以63.2亿元的天价拍得其持有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8%的股权,进入破产程序的金信信托的前途或将出现些微妙变数。2009年2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金信信托案”作出一审判决,金信信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9000万元;三名高管也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其中前总经理朱江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原副总经理方征和黄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版权声明
本站素材均来源与互联网和网友投稿,欢迎学习分享
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存在的问题:http://www.mingzhan88.com/caifubangdan/4824.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