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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规章制度3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投资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三十六条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任何类型的保证金交易,投资决策委员会未审议通过、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法律文本的,不得事先向交易对方(相关方)支付保证金。

投资后管理与服务

投资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三十七条投资后管理与服务是实现投资目的、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重要环节,公司要加强投资项目的投资后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投资后管理与服务分为初期管理与服务及常态管理与服务。

初期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投资交易未尽事项的完结,所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的建立和完善,所投资企业战略的建立、修正和导入,所投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派驻责任董(监)事及有关人员的到岗和履职,常态管理制度导入和试运行。初期管理与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常态管理与服务是投资项目进入平稳运营状态下的日常投资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比例、投资金额、投资定位及行业特征等情况,综合确立投资项目的常态管理与服务方式、深度和广度。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投资项目责任董(监)事(建议)委派制度,获委任的董(监)事是投资后管理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协议及相关指引,对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后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透过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决策权利。应所投资企业的要求,公司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获委任的股东代表、责任董(监)事对于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比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股东代表、责任董(监)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符合《外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规定》、《外派经理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

公司应按照委派至所投资企业的股东代表、责任董(监)事的要求,对所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业务比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协助监督管理职责。

投资资产运营

第四十三条公司加强投资资产的运营管理,优化和提升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增强投资资产流动性。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积极推动所投资企业的市值管理,协助所投资企业确立、修正并推进符合该企业发展及资本市场实际的市值管理方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讨论和评估投资资产运营方案。投资资产营运包括但不限于推进投资项目的IPO、并购重组、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股权、向标的企业股东或管理层出售股权以及资产证券化等。

第四十六条经公司讨论通过后的投资资产运营方案,比照项目审议程序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由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定的投资资产运营方案无法实施,或不具备实施价值的,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处理预案,比照拟投资项目审议程序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投资退出是公司实现投资价值的途径之一。投资业务人员在评估投资目的、收益、风险及所投资企业市值管理方案实施进展等基础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退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项目退出应充分考虑投资标的企业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资金情况等综合因素。

第四十九条投资项目退出审议程序比照拟投资项目审议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投资项目退出操作比照投资项目交易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

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公司实施投资业务绩效考核制度,以评判投资业务并作为绩效激励机制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十二条公司综合部门负责制定投资业务绩效考核指引。

第五十三条公司综合部门负责投资业务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经理批准。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对投资业务实施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任何未经公司正式披露的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任何涉密人员均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保密。

第五十五条投资业务中任何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投资项目负责人应于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指定专门人员接受媒体有关投资业务信息的采访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有关投资业务信息的采访要求。

第五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故意获取投资项目的内幕信息,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获利交易。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投资项目数据库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形成稳定的项目来源,科学合理分配资源,根据《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业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负责数据库日常维护。

第三条投资业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投资项目信息,经初步判断符合公司投资方向和投资标准的,应在审慎核实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填制《PE基金投资项目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各投资业务人员负责持续跟踪投资项目,更新或修正《投资项目信息登记表》内容。

第五条行政助理定期整理发布投资信息,向总经理回报新入库投资项目及各投资业务人员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及进展情况。

第六条本指引自20××年×月×日起执行。

ⅰ非上市企业,本行留空。

ⅱ填制上年末合并报表数据即可,如为非合并报表数据,请在表后加注。

ⅲ填制本投资项目信息的来源渠道,如公开信息、机构推荐、目标企业自荐、领导交办等。

ⅳ简要说明项目的投资亮点(可添加附件)。

投资项目前期调研指引

第一条为加强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管理,规范投资业务流程,科学合理分配资源,根据《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前期调研是投资业务人员对目标企业(资产)进行初步调查和研究,初步判断项目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的行为,前期调研结果是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前期调研应重点关注目标企业(资产)下列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股权及股东情况,股权变动及重大重组情况,员工及持股情况,独立运营情况,商业信用情况等。

(二)企业治理及运营管理。包括章程及规范运行情况,三会设立及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及制度,内控制度,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企业运营透明度,社会责任等。

(三)企业创业者及管理层。创业者创业经历及行为操守,管理层任职情况,管理层薪酬及持股情况,股权激励计划,近三年管理层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外投资及兼职情况,创业者及管理层能力及诉求,投资合作开放性等。

(四)企业的业务和技术。包括行业及竞争情况,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市场竞争情况及影响因素,市场网络的构成及策略,技术及研发,质量管理及环境保护等。

(五)企业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比率分析,资产、负债情况(或有负债/担保),金融衍生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非经常性损益、合并报表范围、纳税情况、赢利预测等。

(六)业务发展目标。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及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重组及资金募集计划,市值管理方案。

(七)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风险因素,重大合同,公司及主要股东诉讼和担保情况,行政、司法受调查事项等。

投资业务人员应根据不同行业、业务及重组(融资)类型的差异,适当调整、补充、完善前期调研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前期调研可以采用以下基本方法:

(一)索取、查阅并核实目标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现场实地考察,对股东、管理层及员工进行访谈;

(三)收集行业刊物、行业分析报告、获取行业分析师意见;

(四)走访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上下游企业、竞争对手、行业专家,获取并核实相关信息;

(五)对获悉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目标企业经营及赢利趋势,分析目标企业的投资亮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判断投资价值及投资时机。

第五条前期调研完成后,必须按投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提交《前期调研报告》,前期调研报告要真实反映目标企业的情况,提出分析意见和投资建议。

第六条前期调研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协议的要求及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前期调研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投资合作意向书》(或类似文件),投资业务人员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前期调研中安排目标企业相关人士回访及相关活动的,按照相关接待制度执行。

第九条前期调研报告应按照公司《投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实施档案管理。

第十条自20××年×月×日起执行。

投资项目立项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加强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管理,规范投资业务流程,科学合理分配资源,根据《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投资业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实施项目立项管理。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投资业务人员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申请立项。

第三条项目已经过前期调研,并已出具《前期调研报告》。

第四条已对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行业分析、市场调查分析,判断该项目符合公司的投资要求,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

第五条已同目标企业股东及管理层有过较为深入的沟通,投资该项目已获得初步认可,具备合适的投资时机。

第六条拟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参与项目前期调研的投资经理以上职称的人员向总经理提出。

第七条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申请人须填制《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交相关备查文件。

第八条立项申请经公司立项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核准立项的拟投资项目,核准人应同时指定该投资项目的投资业务人员及负责人。投资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的要求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核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如需)组成工作组实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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