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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综合配套鼓励措施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私募基金的综合配套鼓励措施

北京

私募基金的综合配套鼓励措施

1.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北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12条。)

2.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13条。)

3.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北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15条。)

4.支持在北京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北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北京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北京市企业,优先列入北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16条。)

5.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17条。)

6.成立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系继天津之后的第二个PE协会。

7.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18条。)

8.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以及符合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管理企业:

(1)根据对外工作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活动有关手续。

(2)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3年内免交租金。(该规定在金融街试点。)

(3)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人事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第9条,《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12~13条。)

天津

1.在开发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

2.筹建私募基金股权交易市场。

3.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系国内首家PE协会。

4.成立天津股权交易所。

5.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天津市注册并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天津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天津市有关优惠政策。

6.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7.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我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聚集区。

8.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9.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10.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上海

1.提供相关辅导咨询,支持其发展。(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9条。)

2.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长期发展;按照“功能优先、能级优先”的原则,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决工商登记、税务征管、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燃气供应等问题。(依据:《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第3条。)

3.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表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4.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分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治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分。

5.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关政府部分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7.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市、区(县)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治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治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治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深圳

1.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2.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发挥其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园区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深圳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3.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深圳发展,积极研究解决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5.鼓励商业银行在深圳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圳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6.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与本市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影响力。

7.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8.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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