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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税收财政政策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私募基金的税收财政政策

北京

私募基金的税收财政政策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3条。)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4条。)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5条。)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股权转让。

(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6条。)

5.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若符合:

(1)在北京市注册登记。

(2)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

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政策支持。(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9条)。其中:公司制管理企业可另行享受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特别在资金补助方面,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1)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依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第7条。)

6.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意见》第11条。)

7.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管理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3年租金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为50%,30%和10%(该规定在金融街试点)。

8.所得税及利润汇出。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9.北京市各区比较。

(1)西城区:

①享受优惠政策所需条件。在西城区新注册登记的金融企业;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是指新创办或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西城区,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②注册费用。新注册登记企业(含在国家工商局或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的工商注册费用由区财政代为支付。

③一次性特别奖励。新迁入西城区的企业对区财政作出特别贡献者,可视其对区财政贡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④办公用房补贴。在北京金融街区域内购(租)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租)房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其对西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鼓励国际金融机构预租国际金融商务区域内的办公用房,对于提前预租或首次租用该区域办公用房的国外金融机构给予租金优惠,优惠期限为3年,从起租之日算起,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分别为市场价格的50%、70%和90%。

(2)朝阳区:

①享受优惠政策所需条件。在朝阳区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余条件比照北京市相关规定。

②新设立或新迁入朝阳区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于在朝阳区内设立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规模不同,通常一次性给予500万、800万、100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财政返还;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③办公用房补贴。购买办公用房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租用办公用房,实行3年租金补贴,每年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补贴。

④区财政奖励。若基金投资于朝阳区内企业,根据该企业每年税收增资幅度,可以考虑给予一定奖励,需要与区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洽谈。

(3)海淀区:

①享受优惠政策所需条件。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企业。

②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一次性资金补助,比照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

③办公用房补贴。

a.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总部型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金融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b.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总部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创投业务的,可以享受3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对于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该优惠政策与北京市优惠政策二选一)。

c.针对创投企业和创投管理企业的特殊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投资于海淀区内或区外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的可获得50万~80万元的奖励。

(4)中关村科技园:

①享受优惠政策所需条件。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合作伙伴:

a.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b.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c.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d.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②基金管理企业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园区内的初创企业获得风险补贴的同时,仍可享受其所在区县和北京市的其他优惠政策。

③根据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a.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b.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c.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5)顺义区:

①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75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风险防范和企业发展。

②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5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下条政策支持。

③对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经认定的重点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奖励范围。金融机构年度累计获得的高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上条政策支持。

④对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在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a.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b.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

c.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的办公场所,以利于机构筹建期间工作的顺利开展。

天津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依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6条。)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7条。)

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8条。)

(1)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2)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4)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或现代服务业的,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用于支持其发展。(依据:《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指导意见》第14条。)

5.在天津市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资金额,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即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一般不超过10年。(依据:《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第12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第7条。)

6.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20%的部分,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第31条。)

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第30条。)

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第34条。)

9.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赢利年起前两年金额返还,后3年半额返还,之后5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

10.新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企业)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1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投资于开发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专项风险补贴,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第24条。)

1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20万元的奖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创业投资企业100万元的奖励。(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第32、33条。)

上海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2.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

(1)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5条第2项。)

3.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新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依据:《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3条。)。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注册资本达人民币5亿元的,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的奖励。

②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5亿元的,给予人民币1000万元的奖励。

③注册资本达人民币30亿元的,给予人民币1500万元的奖励。

④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2)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

①募集资金规模达人民币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②募集资金规模达人民币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③募集资金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的奖励。

④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⑤募资规模可按多只基金额累计,且开办费完全以现金形式给予。

4.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述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新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依据:《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5条。)

5.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对在上述区域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依据:《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6条。)

深圳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7.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9.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比较

1.基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比较。

(1)前提假设。

①假设该公司自成立第一年起开始获利。

②假设第1~2年:每年股息收入人民币500万元,管理费收入200万元。

③假设第3~5年:每年股息收入人民币5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1000万元,管理费收入200万元。

④表6.1和表6.2仅为演示和比较税负水平,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未扣除任何费用(费用扣除情况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地无差异,故计算中忽略其对税负的影响)。

⑤表6.1和表6.2仅计算比较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和相关优惠,其他税种没有测算。

⑥表6.1和表6.2的计算和比较均建立在前述假设2和假设3的收入水平和构成基础上,由此得出的实际税负水平并不代表最终结论,假设前提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收入构成的改变都会影响实际税负水平。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已经在我们之前的报告中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②股权转让收益应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以该普通合伙人的收益超出有限合伙人为理由,将此收益定性为实质上的管理费,并据此征收5%营业税的相应风险仍然存在。但即使上述情况出现,征收营业税的情况在北京、天津、上海也都相同,故此处不再计算比较税负影响。

③管理费收入应征收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④北京税收财政预算分成比例。

a.营业税财政预算分成比例:中央/北京市/区县=0%/50%/50%。

b.企业所得税财政预算分成比例:中央/北京市/区县=60%/20%/20%。

北京市海淀区税收返还政策:

a.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b.基金管理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前3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减半奖励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以上两项优惠只能选择一种,两表中1.1列按选择第一种优惠计算,1.2列按选择第二种优惠计算。

⑤津政发[2009]45号文件虽然在以天津市的名义发出,在整个天津市层面上对基金相关税收返还政策做了规定,但实际执行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仅能将地方分享部分中归属于自己的部分做相应返还,归属天津市的部分协调取得存在困难。同时,了解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之间关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分成比例如下:

a.营业税财政预算分成比例:中央/天津市及滨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0%/32%/68%。

b.企业所得税财政预算分成比例:中央/天津市及滨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60%/12.8%/27.2%。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返还政策:

a.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b.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c.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即后3年,若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的税收返还。

⑥北京第二种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限只有设立起的前3年。表6.2第1.2列中演示的仅为第3年当年的情况;第4~5年已无税收返还,税负情况与上海(第3列)相同,税收返还后收益总额仍为1392.50万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分别为5%和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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