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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欺诈行为的风险特性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私募基金欺诈行为的风险特性

私募基金欺诈行为的数量大

由于沿海地区经济繁荣,对外开放程度高,资本流动量大,信息发达,且存在许多潜在的投资对象,因此众多私募基金在此落地生根,浙江省也成为私募基金广为驻扎的地区之一。2008年5月在浙江省注册的各类专业投资公司已有8508家,其中2005年后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公司有1259家。截至2010年,浙江省以“创业投资”、“创业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为名注册的企业共104家。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些创业投资企业中,一部分以基金方式通过委托专业管理公司进行创业投资业务,一部分以公司自身为主体进行创业投资运作。(余清阳、李小忠,2010)如此众多的“地下基金”无疑成为了欺诈行为发生的温床,正由于基数的庞大,使得欺诈行为在数量上具有普遍性。

私募基金欺诈行为的风险特性

欺诈发生的隐蔽性

浙江省私募基金欺诈行为的发生往往较为隐蔽,如浙江步森的内幕交易就是一例。一些投资者不具备基本的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且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只通过亲戚朋友的吹捧介绍就盲目地选择了信用不佳或业绩不良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信息口口相传的模式很容易让一些基金管理人有机可乘,利用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进行欺诈,而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被欺诈的投资者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许多欺诈在犯罪者得逞之后都不了了之。当然这与浙江省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不受监管的漏洞,依仗法律对欺诈行为惩治力度不强的规定欺骗投资者。欺诈的隐蔽性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私募基金的“地下性”,他们游离在法律之外,而真正走到阳光下来的私募基金寥寥无几,投资者的利益没有法律保障,管理人依靠欺诈获利,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私募基金欺诈行为的趋利性

浙江省的私募基金总募集金额之多,这在欺诈者眼中无疑是巨大的利益,由于拥有的资金量多,浙江已然成为了欺诈者实施他们目的的最佳目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犯罪率也较高(田鹤城、万广华、霍学喜,2009),这正体现了犯罪动机的趋利性。这其中也包含了人为性,欺诈是通过人的主观意愿去追逐利益,利益的大小决定于人为程度,即欺诈者在多大程度上积极策划和实施欺诈行为。如果是较小的利益,欺诈者多以金融、法律制度中已有的漏洞为条件,或者以被害人过错为诱因生成骗局,但如果是较大的利益,就需要欺诈者有预谋、有计划地积极虚构事实以掩盖真相生成骗局。

私募基金欺诈行为的动态性

根据欺诈行为的分类,可以看出每种欺诈行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种行为的过程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且程度不一。各种行为之间在欺诈的主体、客体、主观动机、加害与被加害关系、行为与信息关系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涉及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因此动态波动幅度大,欺诈行为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而变化,证券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涉及内幕交易的实施,欺诈者面临的风险较大;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的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因此动态程度较小,期限较短,欺诈者的风险也较小,因此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在欺诈事件中发生的频率是最高的,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法律惩罚力度最强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每种欺诈行为的特性。同时,随着浙江省内私人资本的增加,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发展和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必然会有更多的欺诈方式产生。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客体对信息的平等知情权市场竞争机制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信赖关系私募基金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体系主体内幕人员拥有大量资金的私募机构私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私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动机获取内幕信息公布前后的差价利益抬高、压低、稳定股价以获取价格操纵前后的差价利益诱骗客户购买发行的基金以获取利益故意夸大基金效益或承诺不可实现的保底收益诱骗投资者购买基金加害与被加害关系知悉内幕信息者加害其他投资者虚构供求关系加害投资者私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害投资者私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害投资者行为与信息关系提前利用现存的真实未公开信息为自己牟利人为造成某种情势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影响在投资者投资的过程中控制信息的优势虚构或遗漏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

法律环境不健全,合同契约不规范

目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得不到承认,其合法利益尚得不到法律保护,私募基金公司在注册时不得使用“基金”二字,因此浙江私募基金的发展一直面临着法律风险,同时也是导致欺诈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迄今《证券法》、《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条文均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定义、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组织方式和运行模式等做出明确规定(梁丰,2008)。虽然2004年颁布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承认了其合法性,但还是没有对私募基金作出具体规定。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为欺诈行为、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立法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浙江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时,私募基金所采取的委托代理方式是私下订立契约,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很难以合同契约保障自己的利益。

社会信用环境差,承诺保底行为普遍

承诺保底行为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但是浙江的一些私募基金为了提高收益率和扩大资金来源还是不惜用这种触及法律底线的方式,而一旦发生亏损情况,基金管理人的信用将会受到很大影响,私募基金的运作很大一部分是靠基金管理人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当外界投资环境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遭到不可避免的系统性风险时,结果只有两个:一是无法按承诺保底的收益率支付投资者收益,而这将损害该私募基金的信誉,危及社会信用基础;二是该私募基金亏损自己的收益,仍按承诺保底支付收益,但长此下去会造成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多浙江私募基金的巨额亏损就是承诺保底的反噬。因此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私募基金能否规范运行。

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管机制

浙江私募基金的运作往往涉及多个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但这三大行业各有其专门的监管机构,而私募基金没有一个直接的监管机构,只能靠三大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不全面的监管,这必然会造成三大监管机构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问题。浙江省作为中国私募基金产生较早的地区,其规模也十分庞大,很容易发生像操纵市场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私募基金主要靠其庞大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以“坐庄”的方式获利,因此一旦股市出现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加剧股市的震荡。缺乏监管又造成了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法律上的限制使得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资金,因此浙江的私募基金也同国内其他基金一样,通过一些夸大的介绍和宣传游说投资者,另外私募基金提出的投资回报率远高于银行的利率,使得资金的来源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资金来源的非法性

《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使得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资金,因此浙江的私募基金也同国内其他基金一样,通过一些夸大的介绍和宣传游说投资者,另外私募基金提出的投资回报率远高于银行的利率,使得资金的来源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滥用资源优势

几乎所有的欺诈行为都是优势犯罪,社会资源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利用其权利和财富优势或信息优势欺诈他人并牟取私利,如在内幕交易中,基金管理人比其他人提前获悉了股票上市公司有关内幕信息,而他并不会把这种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人员。因此,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性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操纵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在财富性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此外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都可以归结为权力性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刘艳军,2007)。

投资者缺乏保护机制

投资者作为私募基金市场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是私募基金管理者优势犯罪下的受害者,其权益却仍得不到保障,浙江省金融法律条例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一直没有建设起来,一些原则性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投资者在面对基金管理人时,双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投资者很容易被虚假信息所欺骗,且浙江省的投资者们多喜好跟风,缺乏自主的判断能力。在发生了欺诈行为后,投资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且民事诉讼程序的困难也是阻挠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原因之一,参照其他国家的发展情况,浙江省迫切需要建立投资者行政补偿程序和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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