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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存在的风险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存在的风险

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的私募基金还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缺少与之相关的监管模式。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采取了一些西方私募基金的方法,拥有一套内部监管模式。由于缺乏外部强有力的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欺诈顾客行为时有发生。信息披露制度是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而目前浙江省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私募基金在股票市场运作存在的风险

(1)私募基金公募化监管。公募基金由于涉及社会公众,通常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专门制定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对基金募集基金运作、基金临时信息、事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相比之下,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看,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在全面性细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虽然较公募基金的要求较低,但整体的制度安排和监管思路与公募基金趋同,这虽然有利于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防范风险,但可能也会限制私募基金的私募特征及其优势的发挥,将不利于私募基金的长远发展。

(2)各类私募基金缺乏统一指引。我国具有法律地位的私募基金形式较多,但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机构,如信托公司及其信托型私募基金银监会非银部监管,证券公司及其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证监会机构部监管,基金公司及其发行的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由证监会基金部监管等等多头监管带来的问题是,同一投资类型或风格的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这为投资者的决策带来了不便。

目前基金业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其信息披露也作了大量规定,但其披露要求是相对宽松的,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而15个交易日后其公布的投资组合是否有意义尚为值得商榷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有关基金关联交易内容的披露规范。目前我国的13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同时现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平均在3家以上,因此,这也使得基金与管理人和发起人以及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所管理的基金之间难免出现关联交易现象。

缺少法律保障

由于私募基金并非按照契约性或公司型的形式加以构建的,所以没有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基金有名无实。缺乏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核,属于一种松散型的组织体。基金管理人没有形成有效地组织结构,责任不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多以保底收益的书面或口头承诺,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较大。

(1)民间私募基金缺乏明确的合法地位。目前我国已有的私募基金中,以创业投资公司、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已经得到确认,而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则一律被定性为“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尽管被定性为非法,并且其中有例如保底条款等也不符合私募基金私募发行、基金运作的本质特征,其管理人确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之嫌,但也不乏真正的私募基金。此类民间私募基金事实上一直存在,且规模不断扩大。

(2)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日渐同质化的发展。由于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从而无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区分,例如有别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对投资人资格与发起人资格的具体限定等由于法律中并未进行强调和界定,金融机构的私募基金在运作上的各个环节都参照共同基金,私募基金越来越与公募基金趋于同质化。

(3)立法效力级别和监管分权上的混乱。对已经得到确认的私募基金而言,因其设立方式、投资方向的不同,受不同部门的监管。各监管部门各自颁布相应规章,使得我国私募基金出现了在立法效力级别和监管分权上的混乱,缺乏统一和细化的管理。现行的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或规章呈现出分散式的规制,并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机构对私募发行要件和监管力度认识不一、分歧很大。没有明确统一监管方式和监管机构。

(4)当前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确立了私募发行监管豁免的原则,其中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两百并采取非公开方式的证券行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需要报请证监会核准。”该条只规定了发行对象有数量上限,却缺少实质要求,没有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除此之外,法律对发行对象的要求、发行手段、发行中介、信息披露等等并无章可循。

系统风险

中国的股票有80%存在高估现象,蓝筹股却不是私募基金进驻的对象,这意味着有60%~80%的股票控制在私募基金手中,因为私募基金对外允诺的收益率是10%左右,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率低于1%,即私募基金必须经由过程股价上扬赚取成本利得来实现此外9%的收益率,而要每年实现这样的收益率,则要求私募基金所控制的股票价钱每年都上涨10%~20%甚至更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为了实现其收益率方针,将要求中国证券市场连结股票价钱持久上涨,可是,因为上市公司很难靠主业保证业绩的持续增长。所以私募基金有时还要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与上市公司一起配合由过程独霸利润来独霸股票价钱,而现实上私募基金向上市公司输送的利润也是源于成本市场的成本利得,因而造成了股市泡沫。当系统风险呈现时,私募基金无法实现承诺的收益率,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加剧股市的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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