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预计需55~62个工作日,此为正常最佳时间安排,如有谈判、政府部门意外因素或签字等拖后原因,时间将顺延。
注:专有名称许可方面,像“长安”、“中关村”等都属于国家工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属于“姓氏”,基金冠以这类名称时需经过所有权单位的审批,这需要15~25天。如果不是从融资、投资方面考虑,一般不要尝试使用这类商标。 基金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 1.本协议之主体: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2.本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1)名称。 (2)性质。 (3)主要经营场所。 (4)经营范围。 (5)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6)合伙目的。 3.出资及出资安排。 (1)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2)出资期限与缴付出资。 4.本合伙企业的管理。 (1)本合伙企业的管理。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 (3)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的事项。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和责任分担。 6.入伙、退伙、转让及身份转换。 7.解散、清算。 8.违约责任。 9.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其他。 基金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的实例 以下是投资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的实例,可在创建私募股权基金、起草基金管理中心合伙协议时参考。 实例 北京×××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1.1款所列之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合称为“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于20××年××月××日签署本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 本协议之主体 1.1合伙人 本协议之主体包括以下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有限合伙人: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2.1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北京×××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性质 本合伙企业的性质:有限合伙。 2.3主要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2.4经营范围 非证券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2.5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年,自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起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2.6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守法经营,使合伙人获得经济回报。 出资及出资安排 3.1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下简称“认缴出资总额”)。普通合伙人有权调整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每位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如果本合伙企业进行后继增资,合伙人有权按其在本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额。后继增资完成后,本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人民币××××万元,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一致同意。 本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 3.2出资期限与缴付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人发送的缴付出资通知按期足额缴付其全部认缴出资额。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 4.1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遵守适用法律并受限于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并签署、交付、接收、履行与本合伙企业事务相关的法律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合伙事务,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合伙人委托×××(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签署任何文件或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 4.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 当且仅当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 (1)破产、被吊销、解散、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本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应协商吸收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后30日内全体有限合伙人未指定其他普通合伙人接任的,本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3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改变本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调整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4)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5)向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 (6)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7)决定是否同意有限合伙人质押其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8)决定投资收益的分配。 (9)本合伙企业担任其他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本合伙企业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应当决定的事项并履行相应职责。 (10)向有限合伙人披露相关信息。 (11)选择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2)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负责对外宣传。 (13)管理使用本合伙企业的资产。 (14)本合伙企业日常经营(包括对外提供管理服务、投资其他企业等)中需要作出的决定。 (15)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和责任分担 5.1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以及留存相应资金后形成的收益或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或分担: 5.2责任分担 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转让、入伙、退伙及身份转换 6.1转让 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除非向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转让。 有限合伙人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权益。 6.2入伙 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不得接收新的合伙人入伙。 吸纳新合伙人入伙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除非本协议或协议各方另有规定,新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与其他同类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3退伙 (1)一般原则。 除《合伙企业法》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除被除名外,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①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中国法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③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将其除名: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 (2)普通合伙人出现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情形。 (3)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合伙人退伙。 6.5身份转换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转换为普通合伙人。 解散、清算 7.1解散 发生下列任一事项的,本合伙企业解散,并按照本章规定进入清算程序: (1)存续期限届满,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全体有限合伙人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选定替任普通合伙人。 (3)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的。 (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的。 (5)本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6)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7)中国法规定的其他原因。 7.2清算 (1)清算人。 本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本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2)公告。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10)日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财产分配顺序。 本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下简称“清算财产”),按照本协议第5.1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本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后续责任。 本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本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违约责任 8.1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一切损失。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管辖(本协议中简称“适用法律”)。 9.2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各方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若出于任何原因,该等友好协商不能在任何一方根据本章提出书面协商要求之后的三十(30)日内解决争议或主张,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其他 10.1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于文首所示日期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公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10.3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决议处理。 10.4附件 本协议所附的附录、附表、文件和附件及其修改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文本 为便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全体合伙人签署了一份简版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确认,简版合伙协议仅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其他文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各方应尽快修订简版合伙协议,使其与本协议内容保持一致。 10.6副本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合伙人各保留一份,其余由普通合伙人保管,用于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北京×××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年××月××日在北京市签署: ×××(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 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代表签字: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