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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意义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意义

避免双重纳税,收益率较高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条规定提出税收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的负担。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既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对股东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公司被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钱江浙商现代服务业投资基金在其企业(基金)特殊及优势中就有提到税赋轻,能够避免双重征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其投资于成熟、稳定、高成长的优质预上市企业(preIpO)股权可以带来高额回报率,受托管理人只有对已经投资的项目实现了年收益10%以后才能进行业绩分成。环亚创投专注于投资高成长型优质公司,已经在广泛的领域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方式获得了较好的收益。如对海通证券、中兵光电都已经通过投资-上市-退出,获得的收益。因此可以看出,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能够避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益率也很高。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意义

分配制度合理有效

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收取和利润分配方式在《pE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该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向有限合伙人征收每年2%的管理费。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产生的利润由市级参与投资的有线合伙人分配80%,普通合伙人分配20%。例如,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存续期为10年,管理人有权延期两次,每次一年,前六年为投资期,后四年为回收期。在投资期内,管理年费为总认缴出资额的1.5%;回收期内,管理年费为当期未退出项目的剩余投资款的1.5%/年。宁波金石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合伙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将净收益以现金或者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合伙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转为合伙企业增资进行再投资。以上这种分配制度非常合理有效,并且因为管理人的收益与其做出的投资判断所获得的收益相挂钩,可以更有效地激励管理人,提高管理人的积极性,使其更慎重地作出投资判断。

项目资源丰富

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人拥有丰富的项目资源。如钱江浙商现代服务业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为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资源雄厚的股东,可以优先获得杭州市重点培育的优质项目信息以及省、市其他优质项目。浙商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中银投资和浙铁投资共同出资组建,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投资经验和雄厚的投资实力。并且依托于浙江省政府的政策下,政府的推动、支持和引导能够极大地加强公司的公信力和信誉度。政府部门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政府信息共享、优先行业准入、优质项目对接等方面保障,能够使浙商产业投资基金获得丰富并且优质的投资项目。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浙商海鹏基金和浙商诺海低碳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汇集了传化集团、喜临门集团等数十家著名企业。这些股东在各个行业都有一定的影响力,业内资源丰富,能够为其基金提供资源项目支持。

提供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是pE在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时最能创造价值之处。募基金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很多,如帮助企业规范运作,走向证券的方向,进行资源整合,开拓市场渠道,提供合作伙伴资源,协调公共关系,帮助企业二次融资或上市融资等等。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不仅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还供给增值服务。如环亚创投为企业的运营发展、财务管理实务等提供战略性指导;帮助企业与其他商家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以取得更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引荐其他国际国内的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管道;在企业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的过程中提供商务关系协助。浙商产业投资基金由中银集团提供全面的金融增值服务,多元化业务平台实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投资等业务优势互补;国内外业务协调发展,能满足差异化金融需求;渠道建设成效显著,网点分布广泛,能提供及时高效服务;产品结构完善,资金实力雄厚。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信用体系建立的不够完善所导致的。由于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信用系统来维持彼此的关系。而在浙江省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运作中,还没有形成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约束管理人行为机制,防范其产生道德风险的信用体系。如,温州东海创投在成立了不到一年的时间与其管理团队北京杰斯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了合作。主要问题就是因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得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能够完全信任。温州东海创投的有限合伙人不放心把事务的决策权完全交给管理团队,而是设立了“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于杰斯汉能出资额比例很小,根本没有决策权,只是作为单纯的经理人,导致最后两者解除了合作关系。因此,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对于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

后续资金受限

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即限制了这些机构投资者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投资,这是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后续资金受限的很主要的原因。虽然从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看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民间资本、企业资本等,但是随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仅仅这些资本是无法完全满足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的。而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金就是美国私募基金投资的主要来源。可是在我国,由于社会老龄化问题严重,国家对于社会保障金和养老金的投资非常重视,并且更倾向于稳定的、风险小的投资项目。这就使得某些机构不愿意进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种项目。像商业银行这种资金持有量如此大的机构,也在法律的规定下不得进入私募基金的领域。而且商业银行由于对安全性的考虑也更愿意投资于已经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即使盈利空间不大。所以,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也由于这些法律的限制,在后续资金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地位及监管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于英美法系。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还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要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法人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民事行为。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行驶诉讼权以及被诉讼权。”另外,从工商注册来看,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但是各个地方工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都有不同的规定,私募基金要以有限合伙形式进行登记还存在一定的障碍。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性质是企业,注册地工商局为其主要监管部门,因此工商局对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在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的审核中,并不是私募基金的日常经营状况。由此可见,在监管部门还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出台之前,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管还不够明确,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能够对其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从目前来看,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的明确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退出机制存在问题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是从融资-投资-退出-再资的过程,因此退出机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退出机制出现问题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的环节出错,从而无法退出得到收益。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具体为公开上市退出时的法律限制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退出机制的法律障碍。例如,现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能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的政策还不明确,所以很可能会在上市过程中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其股东之一而遭到证监会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质疑或否决。作为以鼓励企业上市为主要退出形式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很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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