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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对策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对策

加强信用建设

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应该加强其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信用建设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本身的组织机构以及管理团队成员的信用体系建设。企业自身的诚信是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诚信链条当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基金内部的诚信建设。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织机构自身要求制定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互相监督制约。对管理团队中的成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应该把诚信为本的理念带入到平时的工作中。第二,设立独立的咨询机构。这种咨询机构应该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上,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咨询建议和意见,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使得投资者不盲目投资。能够使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得到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客观的评价。第三,建立公开披露制度,并且能够准确及时地进行披露。如采取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遇到企业投资或者退出等重大事务时对外披露等手段。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市场需要通过诚信体系的建设得到维持,建立公开的披露制度有利于社会对市场的监督,从而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加强信用建设,对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经受市场的考验有很大的帮助。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对策

拓展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

落实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关系到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问题。不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私募基金将成为无源之水。应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拓宽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国外股权基金有三分之二来源于金融资本,但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限制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分业经营也是许多成熟的金融资源无法进入这一领域。建议对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作出适当的修改,能够放宽对这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准许其进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一领域的投资。这种做法既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拓宽了资金来源,也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自身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另一种做法是大力引进国外资本进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投资,以解决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后续资金可能不足的问题。国外私募基金起步较早,发展迅速,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且经验丰富。而且国外私募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对于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很强的借鉴性。目前很多著名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的市场有浓厚的兴趣,如果政府制定好相关的规则,那么庞大的国际资本将是充足的资金来源。吴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运作思考》,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08年。如2010年5月8日,宁波市首次本地引入国际知名私募股权基金——英飞尼迪股权基金与宁波国家高新区共同投资组建了宁波新以创业投资基金。

明确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及监管主体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出现说明了国家对该金融组织的认可,但是国家层面上对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立法只有《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并没有非常具体和特别的规定。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已经在不断的扩大中,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应该针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实际发展状况,完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使其进一步的合法化、规范化。

加强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首先,工商部门应该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尽快形成统一的工商注册程序办法,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以有限合伙形式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工商部门能够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应该指定具体的部门和专人负责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再者,可以制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分类评价制度,每年由金融办、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其做出评价,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完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

私募基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因此,进一步完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要完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应该鼓励企业上市,降低对于企业上市的门槛,从而调动起企业对于上市的积极性。第二,不断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应该放宽对交易企业上市的股权分割的限制。不应该规定必须把产权交易的股权整体转让,应该放松限制,允许将股权分割,这样股权细化了,转让就简单了,投资的人越多,企业的股权就能卖出更高的价格。第三,加强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建设,开创创业板市场。这种方法能够为投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退出提供有效的途径。能够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建立起顺利的退出机制,有效地完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

组织机构完善与创新

基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在这样的架构下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应该有所创新,才能满足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也是基金的管理人,有限合伙人为资金的主要出资人,通常不能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但是鉴于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应该结合实际创造独特的组织机构以保证和维系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适当地融合部分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结合有限合伙的特点,赋予有限合伙人部分参与决策权。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有限合伙人对于维系自身利益的要求。但是,有限合伙人应该保证基金管理人的部分独立地位,从而激发其投资的积极性。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帮助管理人对投资作出更准确的判断,有限合伙人不应该一味地干涉管理人的决定。这样融合了本土实际发展情况的创新型组织机构可以从更大的程度上满足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发展的需要。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出现,是民间资本崛起所开辟出的新的途径,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增加了可操作性,对浙江省私募基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书通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运作由于得到民营资本以及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投资运营情况良好,但是由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特殊性,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信用体系不够完善、配套法律制度滞后、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等问题。本书认为这要求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除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还要积极拓宽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文章分析了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对策,认为要明确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完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

第三,尽管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还存在各方面的缺陷和许多问题,但是浙江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民营企业开辟了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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