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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选择和尽职调查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选择和尽职调查

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

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选择和尽职调查

目前,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四国PE资金来源情况

在中国设立PE基金,潜在有限合伙人应以企业为主,加上少量的机构投资者,极少量的个人投资者。企业中包括国有企业(特别为国有投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公司、具有投资职能的大型央企)和有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如民企500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

在选择潜在有限合伙人时,要注意几点:投资者的性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基金目标相吻合。

作为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的国有企业

对于国有企业要特别注意社保和风控方面的要求。

1.社保方面的要求。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转持办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所谓“国有股”指的是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转持办法》并没有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IPO市场案例来看,在判断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时,通常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此前颁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有股东”的定义。

为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根据80号文,国有股东指的是下属企业或机构: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结合80号文以及《转持办法》颁布以来公布的IPO案例来看,并非所有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全被认定为“国有股东”。例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其投资的神州泰岳(300002)及其他公司IPO时,金石投资并没有被要求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但其持股比例约为20%。虽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作为一家国有独资企业,且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由于其持股比例不足50%,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并不符合80号文的标准。

由于《转持办法》的规定,有个别国有企业在投资时会考虑其股权收益减少甚至为零而放弃PE出资,被投企业在国内上市获证监会批准时,需提供有关证明而担心耽误上市时间,可能拒绝PE基金入资。解决办法有两种,即注册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时成立民营项目基金解决办法

2.风控方面的要求。

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其运行要符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因此在获利方面在不亏损的前提下越高越好,不愿承受大的风险。这就决定了其追求的利润目标是为了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考核要求和其当年经营计划及五年规划的要求。

作为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的社保基金

根据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

如前表所述,英美等国社保入资PE较早较普遍,中国近两年有个别基金获得了社保入资。社保基金对入资有严格要求,且PE基金需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因此初始设立的基金在结构设计和募资方面不必考虑将其作为潜在有限合伙人。

作为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金实力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而这一因素恰恰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环节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其争取与银行的合作,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潜在募资对象,商业银行既可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中介机构身份,向私募股权基金推介适合的高净资产客户,值得注意的是,其资金来源需明确。

2.信托公司。

同为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亦具有融资功能,通过“银信合作”业务的磨合,信托公司与银行有更为熟稔的关系及具有更为广泛的共同利益,这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阶段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这一点上说,应将信托公司亦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潜在有限合伙人。

3.关于采取银信合作方式募集资金问题,应注意的问题。

(1)受到银监会关于银行个人理财品以及银信合作规则的限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19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对外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65号文第20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投资需求,不受第19条的限制。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第5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由于PE的投资对象为非上市企业股权。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理财与信托合作投资于PE,有一定政策障碍。

(2)受到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的限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按照2864号文,即使可以通过银信合作方式募集,最终认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人数,以及基金现有投资者人数的总和,不得超过50人。然后向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LP)提交基金设立初步报告或私募发起备忘录(PPM)。

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尽调提纲及回复报告

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在收到基金设立初步报告或私募发起备忘录后,如果感兴趣的话,一般会对拟投的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向基金的发起人提交PE基金项目尽职调查提纲,基金的发起人据此给出回复报告(略)。潜在基金有限合伙人对PE基金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概况。

(1)提供有关部门核准PE基金筹建的相关文件(如有)。

(2)提供PE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发起备忘录、基金合同或章程,基金管理协议,发起人协议,托管协议)以及基金重要条款清单。

(3)说明发起设立PE基金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4)说明PE基金成立后,在中国境内及境外进行投资需要履行的备案及审批程序。

(5)提供关于PE基金法律架构的律师意见(如有)。

(6)说明目前正在接触的潜在投资人以及募资进展情况。

(7)说明基金是否将聘请银行或其他机构担任托管人。

(8)说明基金在成立或首次交割之后是否会进行后续募集。如进行后续募集,请说明后续募集的期限及补偿规则。

(9)说明基金的费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及绩效分成)以及分配顺序。

(10)说明基金需缴纳的税种及适用的税率。

2.基金管理公司及投资团队概况。

(1)提供有关部门核准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的相关文件(如有)。

(2)提供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协议及章程等)。

(3)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各股东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构成及业务描述,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市场地位,近3年主要财务数据等)。

(4)提供PE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如有)。

(5)提供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团队的主要成员名单及履历,并说明该等成员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职务、职责,以及在该项目行业的投资经验。

(6)说明基金主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在该项目领域主导或参与的投资案例及投资业绩。对于重要的投资案例,尽可能提供详细的案例介绍。

(7)说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团队主要成员在该项目领域主导或参与的投资案例及投资业绩。对于重要的投资案例,尽可能提供详细的案例介绍。

(8)描述PE基金的投资流程(涵盖项目寻找、项目筛选与开发、立项到最终投资决策的整个流程)。

(9)描述基金管理公司及投资团队的主要激励机制、薪酬构成及分配机制。

(10)描述基金管理公司和/或投资团队主要成员与PE基金进行共同投资的政策(如有)。

(11)说明PE基金是否设置关键人条款。如果有,说明相关安排。

(12)如可能,描述基金管理公司的不足之处。

(13)说明基金管理公司需缴纳的税种及适用的税率。

3.项目储备。

说明PE基金主要储备项目情况。

4.基金的投资与退出策略。

(1)说明PE基金的投资策略,并提供能够支持基金实现其投资策略、投资目标的资料、数据。

(2)说明PE基金的投后管理与增值服务策略。

(3)说明PE基金的投资退出策略以及退出方式。

(4)说明PE基金所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是否存在障碍。如存在障碍,基金管理公司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投资的及时退出。

(5)说明PE基金所投资企业如在境内上市,有关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规定是否适用。

(6)说明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及转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PE基金的投资退出。

(7)列举与PE基金具有相同或类似投资策略和投资重点的竞争对手。

(8)说明PE基金是否拟在境外进行投资。

5.其他事项。

(1)说明境外投资人投入的美元资金在何时结汇(在投入基金时结汇,还是由被投资企业结汇),以及因外汇汇率变动产生的收益及损失,如何承担,如何在境外及境内投资人之间分配。

(2)说明PE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基金管理公司拟采取的风险应对及缓释措施。

(3)根据适用的法律或其他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负有向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及投资人相关信息的义务。

签订投资备忘录

签订投资备忘录或认购协议或资本认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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