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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2.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2)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①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②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3.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4.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2条规定的条件外,近5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5.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改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6.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7.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8.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9.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 1.《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3.研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津发展。 4.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 (1)资本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2)所得税及利润汇出,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将经营权授予其他创投企业,则因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10%或税收协议规定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3)投资范围。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经营以下业务: ①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②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④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5.外汇资本金结汇。从事股权投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均无法先行结汇和再投资,一般采取的方法是股权投资企业先以外币进行股权投资后,再由被投资企业依法办理结汇手续。 上海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股东),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所谓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①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②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3.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浦东新区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4.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浦东新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参照《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