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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开展直投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发展对策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发展对策

实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由直投公司承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无论从国际券商的成熟经验看,还是从券商直投自身发展壮大的需求看,向基金管理公司转型都将是必经之路。一方面转型可以弥补直投公司资金规模的局限性,发挥券商直投公司人才优势、管理优势,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另一方面,采取基金模式也有利于券商直投公司转变机制,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采用券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并允许直投公司融资,一方面可以吸收部分符合要求的社会资金参与直接股权投资,扩大券商直投资金规模,并保持券商在直接投资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因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制度安排和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增强直投公司的独立性,完善法人治理。允许券商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代表着券商直投业务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券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作用。通过券商直投的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在提升证券公司自身盈利能力的同时,为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券商直投也应尽快制定有市场竞争力的激励机制,适应激烈的股权投资市场的竞争需要。

谨慎选择投资对象,评估企业的发展潜力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发展对策

投资对象的选择是券商直投业务成败的关键,一家有高成长潜力能持续发展的企业才能成功上市,使券商减少风险,顺利退出,为券商带来高额回报。所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券商首先应该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通过科学的投资组合理论使整体风险得以分散。以金石投资的投资项目为例,实行分散化投资原则,对某一直投项目和行业都不超过资本20%以上的集中投资,持有的投资对象公司的股权比例尽量保持在50%以下。其包含了各种行业,如房地产行业的中信地产、林业类的广西丰林木业、制造类的北方重工、软件外包企业江苏润合软件、新能源类的天顺风能等,并对特定的投资项目应设定相应的投资比例,减少特定项目遭遇风险时对券商直投业务带来的损失以及对券商其他业务产生的影响。同时,券商应对投资企业从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方面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估价,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契机,增加项目储备

券商的优势在于方便发现项目资源,并对企业发展道路上的资本运作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务。券商可以利用自身的调研优势,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推进。随着企业投资和融资周期交替出现,券商其他相关业务的用武之地会逐渐增多,同时可以避免对企业的尽职调查等环节进行重复工作,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好的项目资源才能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契机。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大幕的拉开不仅为券商直投提供了一条良好的退出渠道,还给券商提供了一个赚取十倍甚至百倍投资回报的机遇。所以,券商要推进直投业务布局,增大资源投入,加强创业板市场的业务创新,加大金融创新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满足企业的多元化需求。国信证券分别做了金龙机电、钢研高纳、阳普医疗3家公司的保荐工作,然而国信证券更大的收益则是这3个保荐项目全部是其直投项目。平安证券成为了超图软件和中科电气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

设立各道防线的风险识别和实时监控应急措施

证监会应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加强直投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对直投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政策,防范已上市直投项目的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强化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等,深圳证监局2010年7月底已经向辖区内的证券公司下发《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

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稽核相结合的全面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和完善的应急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及时发现风险,把潜在的危险扼杀在摇篮里。建立科学严密的决策机制,落实决策责任。对已经产生的风险,证券公司应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使风险最小化。券商应该在融资投资决策及退出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在融资投资决策和退出阶段都要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并制定各阶段是风险控制点,对各道防线的风控做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方法。

券商亟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券商应建立风险识别制度和风险监控制度,对直投业务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并及时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对风险控制部门,券商应明确风险控制警戒线和责任人,把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点、落实到人。为避免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券商应在各部门间设立防火墙,使他们各司其职,保证风控部门的独立性。此外,券商还应积极探索并改进风险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

制定多种退出方案,实现投资价值

直投业务的退出环节是投资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顺利退出,券商才能取得投资回报,减少损失。显而易见,企业上市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不是每个券商都能保证其投资的企业能够成功上市。主板上市门槛较高还极易受政策影响,所以券商通过这一渠道退出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创业板上市法律门槛虽然不高,但众多中小企业都希望能在创业板上市,因此早期上市的企业也将会是优中选优的企业,所以这种概率也不高。券商直投业务毕竟不是一种实业投资,不可能长时间持有公司股权,需要顺利完成退出,不然会影响券商其他业务,造成流动性问题。如果被投资对象无法通过上市这一渠道退出,那么券商就应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退出,如通过企业回购转让股权的方式。这些问题都是券商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加以考虑的。

应该加快人才储备,提高寻找项目资源和估值定价能力

项目资源的发现需要一支能够快速发现可投资项目并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专业化团队。这些团队成员不仅需要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拥有丰厚的投资和管理经验,能作为一个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而不是盲目跟从追逐利润。借鉴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相关经验,引入外部专家作为决策委员会成员,这种引进专家的加盟的方式不仅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政策变动对已投资项目和未来投资方向的影响分析更为深入,有效控制法律和政策风险,而且对投资项目的产业发展、行业规定、法律限制、企业价值、退出方案等提供更具独立性,有效减少项目风险。同时,要培养内部直投专业化人才队伍,并且建立讲求实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激发其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

相关部门对券商直投业务要加强监管措施

政府对券商直投业务监管主要从三方面入手:其一,政府应对在市场准入环节对证券公司做出严格的限定,这是风险防范的关键。政府部门应在资本金方面做出要求,券商设立直投公司的自有资金,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防止投入直投公司的比例过高。对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管理能力做出控制。针对公司业绩,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管,以确保他们具有较强的发掘投资项目,挖掘企业增长潜力和完善的投资中介服务的能力;同时证券公司的直投子公司还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有经验的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专业资质和丰富的投行经验,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对公司各方面信息进行有效的考核和评价。此外,在市场低迷时政府应严格券商开展直投业务的条件。其二,应对证券公司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管,避免券商开展的其他业务和直投业务发生冲突,把监管重点放在直投业务和证券公司的发行、承销、保荐等其他业务的相互作用上,防止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对内幕交易、虚假信息等违法事件加大惩处力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其三,在证券公司退出环节进行监管,防止证券公司的直投业务部门和自营业务部门发生内幕交易,将内部信息透露给自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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