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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私募股权基金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对策

作者:名站88 来源:www.mingzhan88.com 时间:2024-09-12 浏览:
宁波市私募股权基金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对策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在绝大多数投资家看来,退出策略是他们运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从投资到收获,投资家陪伴着企业走过最具风险的3~5年时间,投资家全力以赴培育企业令其走向市场,这不但能让其带来巨额回报,也是投资家取得成功的标志。而在退出渠道中,股票上市是主要的退出渠道,也是投资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的收益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利得。但是宁波市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限制比较多,企业上市比较困难。产权市场对私募基金的退出也有辅助通道的作用,上不了市可以通过并购退出。另外,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也可以实现私募基金的退出。

宁波市私募股权基金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对策

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主板市场、柜台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及并购市场、内部市场和资产证券化等多层次、多样化的资本市场体系,可以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柜台交易系统、产权交易市场、股份报价系统,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创造良好平台,建立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促使宁波私募基金品牌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美国取得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其较高的信誉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依靠其长时期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投资业绩,形成了独特的投资理念,同时建立起自身品牌和信誉,如此吸引到一批资金雄厚的、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过程中双方的合作不仅仅基于协议,更重要的是基于对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品牌的信任。

打造宁波私募基金品牌需要做到:一是找到自身优势,明确市场定位,主投自身优势领域。二是放远战略眼光,认真对待每一个投资项目,并与项目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三是利用自身广泛的人脉资源和积累的经验为项目企业的运营治理提供策略性建议和增值服务。优质项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能否协助其改善经营、拓宽市场,然后顺利上市。

大力发展和规范私募基金投资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

在宁波,与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还没有发展起来,绝大多数工作是由私募基金公司自身独立完成的。宁波私募基金投资人每天处于高速运转中,北京、上海等地到处跑,选项目、谈项目,但仍然忙不过来。基金和项目的对接有时比较困难,融资方埋怨筹资无路,而基金方又埋怨好项目太少。中介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信息优势,物色优质企业项目,提供给私募基金进行项目筛选,最终达到基金和项目的对接,从而提高接洽的成功率。

发挥地方优势,推进特色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以国家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为契机,立足于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在已形成明显产业特色并具备发展基础的技术、人才聚集区,以市场为导向集中资源配置,推动产业集群的逐步形成,在宁波市范围内建成若干个配套体系完备、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形成若干各具特色、新兴产业相对集中的产业基地,以此扩大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规模,提高创新能力,培育战略产业,加快形成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的群体优势和局部优势。

宁波高新区得到地方政府一贯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高新区成立以来,为规范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确立园区在宁波市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的龙头示范地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宁波市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关于加快宁波研发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意见。宁波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后,市政府决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推动高新区新一轮发展热潮,同时借助宁波高新区是宁波市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的重要载体,实行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私募股权基金应适度加强监管

宁波市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发改委备案,金融办只是进行指导而已,人民银行更只是在一定阶段进行一次调查研究。明确地说没有一个机构是真正监管私募股权投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确保其正常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应适度加强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并出台一系列明确的政策来规范完善行业的大环境。最近几年中国股权基金行业已迅速成长为世界第二大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但仍然面临一些监管滞后问题,相关政策法律亟待完善,接下来“十二五”期间应适度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2010年11月6日举行的第三届西湖金融峰会上,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的讲话。

监管是私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构建适合本国特点的私募基金投资监管体制是保证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综观世界各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李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及监管对策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位论文,2009年。对于中国而言,照搬任何一种都不适合,目前中国只能通过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一个“法律框架约束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三者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监管体制下,宁波市私募基金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以及所处环境的变化实行有弹性的监督和管理。

制定专门的《私募基金投资法》

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日益发展,但人们认识到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高收益特征的同时,往往忽略其中的高风险性,社会上存在着诸多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头衔来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私募基金投资高新技术,而且在现实中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定常常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资格、组织方式、募集方式都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有效保护,甚至私募股权投资者还处在不断寻求合法化的过程中,这都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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